2021年11月19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發(fā)布了【第44號公告】《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暫行規(guī)定》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
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以下簡稱“公開征集”)指符合征集人資格的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提案權等股東權利的行為。
公開性是公開征集的首要特征,如果僅是特定對象的非公開征集,則不屬于公開征集的范圍。例如,采用非公開方式獲得上市公司股東委托,未主動征集情況下受到上市公司股東委托的,均不屬于公開征集的范圍。
公開征集的權利包括提案權和表決權兩種。提案權和表決權是上市公司股東的重要權利。提案權即提出議案的權利,股東大會的提案權是指適當主體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股東大會表決權是指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并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投票表決的權利。對于提案權而言,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提案主要由董事會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也規(guī)定了股東提出臨時提案的權利[1]。根據《公司法》的上述規(guī)定,如果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則并不擁有向公司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的權利。對于表決權而言,雖然持股股東均可參加股東大會并表決,但中小投資者往往因持股比例低而怠于行使表決權。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制度的出現(xiàn),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上述中小股東“集體行動困境”問題,有利于中小投資者充分行使權利,防止中小股東權利的浪費,從而起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優(yōu)化上市公司表決機制、提升上市公司決策效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作用。同時,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也可能成為股東爭奪公司控制權的一種工具,股東可以通過征集提案權、表決權找到自己的“同盟”股東,增加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或增加爭奪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力量。另外,當上市公司出現(xiàn)關聯(lián)交易需要大股東回避表決時,中小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在相關議案中的作用就顯得更為重要,此種情況下,適當主體如能夠有效利用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制度,可以有利于保障交易的成功或阻止交易的成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 90條規(guī)定了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制度,但只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梢哉f,在《暫行規(guī)定》出臺之前,中國證券市場上的公開征集制度僅有《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原則性規(guī)定,缺乏整體上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性安排。因此,《暫行規(guī)定》的制定是落實 《證券法》的客觀要求,也是為了響應資本市場實際需要。《暫定規(guī)定》出臺后,中國證券市場上的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活動有了制度性和程序性的依據??梢灶A見,市場上可能會出現(xiàn)越來越多的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現(xiàn)象。本文將對《暫行規(guī)定》所建立的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制度進行初步的梳理和解析,希望能對此制度有興趣的相關人士有所幫助。
以下四類主體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征集:
(2)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3)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
(4)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
同時,實行征集人“負面清單制度”,符合上述四類主體條件的如具有下述“負面清單”情形,則不得作為征集人。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征集:
(一)被中國證監(jiān)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guī)正在被中國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四)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不得公開征集的其他情形。
上述四類主體和“負面清單”的時間范圍具有持續(xù)性特征,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權日期間應當持續(xù)符合上述規(guī)定,否則將不具有征集人資格。比如,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提出公開征集,如其在征集日至行權日期間因賣出股票等原因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一,或者出現(xiàn)了上述“負面清單”所列情形,則該股東將失去征集人資格。
前述“征集日”是指征集公告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條件的媒體上披露的日期,“行權日”是指征集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的日期。提案權行權日指征集人將提案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的日期;表決權行權日指股東大會召開的日期。
除了上述主體范圍和負面清單規(guī)定外,上市公司、召集人不得對征集人設置其他條件。
1.公開征集活動應依法依規(guī)進行,相關主體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
2.征集人、召集人、上市公司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公開征集相關信息進行保密。
3.征集人行使公開征集獲得股東權利,不得轉委托第三人處理有關事項。
1.公開征集分為公開征集表決權和公開征集提案權兩種類型。
公開征集表決權指符合征集人資格的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
公開征集提案權是指符合征集人資格的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向上市公司提出股東大會提案的行為。
2.公開征集表決權的程序梳理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發(fā)出股東大會召開通知。
征集人啟動公開征集活動,將擬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提交召集人(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11條)。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應核查征集人資格,核查無誤后應當于2個交易日內披露征集公告,否則向征集人書面反饋證據及法律意見(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11條)。
征集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2日前,將股東授權委托書、授權股東的身份證明等材料提交召集人(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16條)。
征集人應當憑身份證明文件、符合條件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出席股東大會,并嚴格按照股東授權委托書中的指示內容代為行使表決權(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16條)。
征集人應配合上市公司提供相關信息及材料;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進行相應披露(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17條)。
3.公開征集提案權的程序梳理
征集人啟動公開征集活動,將擬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提交召集人(不以召集人發(fā)出股東大會召開通知為前提)(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11、20條)。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應核查征集人資格,核查無誤后應當于2個交易日內披露征集公告,否則向征集人書面反饋證據及法律意見(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11條)。
召集人可以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核實征集人在確權日征集獲得提案權對應的股份數量及持股比例(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20條)。
征集人應當于最近一期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向召集人報送征集結果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同時書面提交臨時提案(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21、22條)。
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fā)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內容,并將提案提交最近一期股東大會審議(具體詳見《暫行規(guī)定》第22條)。
1.征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征集人應當依法充分披露股東作出授權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征集人應當通過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條件的媒體上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體上發(fā)布相關信息,其內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規(guī)定媒體上披露的內容,發(fā)布時間不得早于前款規(guī)定媒體披露的時間。
2.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應配合完成公開征集的相關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公開其指定的郵箱、通信地址、聯(lián)系電話或電子化系統(tǒng)等,接收公開征集相關文件,并確保暢通有效。
3.召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大會的召集人應配合完成公開征集的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征集人啟動公開征集活動,應當將擬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應當于2個交易日內披露征集公告,經核查認為征集人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而拒絕披露的,應當向征集人書面反饋不符合規(guī)定的證據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證據證明征集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條件的公告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4.征集公告的必備內容
征集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集人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及依法公開征集的聲明、征集日至行權日期間持續(xù)符合條件的承諾;
(二)征集事由及擬征集的股東權利;
(三)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況;
(四)征集人與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人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
(五)征集人與征集事項之間可能存在的利害關系;
(六)征集主張及詳細理由,并說明征集事項可能對上市公司利益產生的影響;
(七)征集方案,包括擬征集股東權利的確權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驟、股東需提交的材料及遞交方式等;
(八)股東授權委托書;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征集人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的,征集公告還應當包括授權委托情況、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基本情況、與征集人和征集事項不存在利害關系的聲明。
征集公告披露后,征集人出現(xiàn)不符合征集人資格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召集人披露并取消本次公開征集活動。
5.股東授權委托書的必備內容
前述的股東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授權委托事項;
(二)授權委托的權限;
(三)授權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東大會為限;
(四)股東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股東賬戶、持股數量、聯(lián)系方式等;
(五)股東實際持股份額應以確權日為準、股東將所擁有權益的全部股份對應的權利份額委托給征集人的說明;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并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證明和持股證明材料。境外股東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辦理證明手續(xù)。
6.備查文件的必備內容
征集人應向召集人提交的備查文件包括:
(一)征集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征集人符合征集人資格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征集公告涉及其他事項的相關材料。
征集人為上市公司股東的,符合條件證明材料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股東持股證明材料,該材料出具日與提交備查文件日,間隔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征集人為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身份證明和符合條件證明材料為其營業(yè)執(zhí)照。
1.征集人原則上不接受與其表決意見不一致的委托;應征集對全部提案的表決意見,并嚴格按照授權代為行權。
除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外,征集人征集表決權的,應當提出明確的表決意見,不接受與其表決意見不一致的委托。
征集人僅對股東大會部分提案提出表決意見的,應當征求股東對于其他提案的表決意見,并按其意見代為表決。該項要求是為了平衡征集人部分征集需求與股東表決意見的充分表達。按照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對股東大會的任一提案表決視為已出席股東大會,如果征集人僅對部分提案進行征集并表決,而不對其他提案一并征求意見,那么對于未被征集的部分提案,在被征集股東未提出表決意見的情況下,將被視為棄權,可能與該股東的真實意愿不一致。
2.股東大會召開兩日前,征集人應將股東授權委托書、授權股東的身份證明等材料提交召集人;征集人應當憑相關文件材料出席股東大會,并嚴格按照授權代為行權。
3.征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征集人應當配合提供相關信息及材料:
(一)征集獲得授權的股東人數、合計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
(二)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決意見和股東授權委托書中的指示內容代為行使股東權利;
(三)征集事項相關提案的表決結果;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1.征集人征集的提案內容應明確具體,且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
2.征集人征集提案權的,應當在征集公告中披露提案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提案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資料或解釋,提案事項有專項公告要求的,還應當同時披露專項公告。
3.提案權征集公告的披露,不以上市公司披露股東大會通知為前提;但應當在征集結果滿足行使提案權的持股比例要求后,方可行使提案權。召集人可根據股東。
4.征集人應當于最近一期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向召集人報送提案權的征集結果公告及相關備查文件。征集結果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集獲得的股東人數、合計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
(二)征集結果是否滿足行使提案權的持股比例要求;
(三)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備查文件包括股東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確權日持股證明材料。
5.征集結果滿足行使提案權持股比例要求的,征集人應當在最近一期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向召集人書面提交臨時提案;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fā)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內容,并將提案提交最近一期股東大會審議。
征集結果不滿足行使提案權持股比例要求的,該次征集結束。
除征集人不符合征集人主體資格規(guī)定、相關提案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外,召集人不得拒絕將臨時提案提交最近一期股東大會審議。召集人未按前述要求將提案提交最近一期股東大會審議的,應當披露未提交原因、依據和律師的法律意見。
征集人應當就征集人資格、征集程序及行權結果是否合法合規(guī)、征集提案權的征集結果是否滿足相關要求等事宜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鑒于公開征集事項可能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控股股東存在利益沖突,因此規(guī)定由征集人聘請律師對公開征集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見。
具體而言,征集人行使表決權、提案權的,應當聘請律師對下列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按規(guī)定披露:
(一)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權日期間是否符合主體資格規(guī)定的條件;
(二)征集程序及行權結果是否合法合規(guī);
(三)征集提案權時,征集結果是否滿足臨時提案的持股比例要求;
(四)其他應征集人或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要求說明的事項。
1.公開征集的撤銷
征集人撤銷公開征集的,應當在股東權利的確權日前披露撤銷征集公告并充分披露撤銷的原因,在確權日后不得撤銷。
前述“確權日”是指明確股東具有某項股東權利的日期。提案權確權日指對應股東大會通知發(fā)出日,股東大會通知發(fā)出日為非交易日的,為前一交易日,股東大會補充通知不影響確權日;表決權確權日指對應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
2.股東授權委托的撤銷
征集人不得設置股東授權委托不可撤銷的條款。股東撤銷表決權授權委托的,應當于征集人代為行使表決權之前撤銷,撤銷后征集人不得代為行使表決權。股東未在征集人代為行使表決權之前撤銷,但其出席股東大會并在征集人代為行使表決權之前自主行使表決權的,視為已撤銷表決權授權委托,表決結果以該股東提交股東大會的表決意見為準。股東撤銷提案權授權委托的,應當在提案權確權日前書面通知征集人,撤銷后征集人不得將其計入征集獲得的股東人數、持股數量及比例。
征集人、上市公司、召集人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2]予以處理。征集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上市公司、召集人違反《暫行規(guī)定》除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要求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3]予以處理。
征集提案權是否同時征集表決權
根據《暫行規(guī)定》目前規(guī)定的內容,征集提案權時并不涉及征集表決權的內容。但實際情況通常可能是,征集提案權的主體應該是對該提案有確定的意見(支持或反對某事項),同意參與該征集提案權的股東通常也應該是與征集人持同樣意見的股東,在此種情況下,在征集提案權的同時也包括征集表決權是否更為便捷合理呢?否則,在僅征集提案權的情況下,征集人如果想請求支持該提案的股東授權其參與表決還得再次征集表決權,兩次征集明顯增加了征集人和股東負擔,不利于征集人和中小股東行使權利。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2]第一百九十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guī)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fā)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fā)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fā)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3]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征集股東權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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