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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是反壟斷執(zhí)法重點之一,企業(yè)合并、股權收購、新設合資公司、專利聯(lián)營、交叉持股、資產購買、技術控制、人事安排等均有可能構成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須依法申報,申報前不得實施集中。開展交易前主動評估是否觸發(fā)經營者集中申報義務、主動對集中行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自我評價,是企業(yè)防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guī)風險的必要措施,無論在公司戰(zhàn)略層面、還是在公司經營層面均需要對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guī)予以關注。為幫助企業(yè)做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guī)風險控制,北京安理(杭州)律師事務所合規(guī)業(yè)務部起草《企業(yè)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guī)指引》供各類企業(y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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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8)
《金融業(yè)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yè)額計算辦法》(2009)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guī)定》(2018)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辦事指南》(2018)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2009)
《關于規(guī)范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2018)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2018)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2018)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資料的指導意見》(2018)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關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事項的通知》(2018)
《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guī)定》(2020)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經營者反壟斷合規(guī)指南》(2020)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企業(yè)境外反壟斷合規(guī)指引》(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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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的類型
《反壟斷法》未就經營者集中的概念進行說明式定義,而是采取了列舉式定義的方法,經營者集中包括以下3種類型:
(1) 經營者合并;
(2) 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 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根據《關于規(guī)范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經營者集中具體可以分為以下6種類型:
(1)合并。即兩個經營者合并為一個經營者。
(2)收購股權。一個經營者收購另外一個經營者的股權。
(3)收購資產或業(yè)務。一個經營者收購另一個經營者的資產或業(yè)務。
(4)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權。一個經營者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個經營者的控制權。
(5)合同(或其他方式)施加決定性影響。一個經營者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能夠對另一個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6)新設合營企業(yè)。兩個經營者新設企業(yè),實現(xiàn)對新設企業(yè)的共同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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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的類型及其判斷
4.1 控制權類型
(1)單獨控制
(2)共同控制
(3)直接控制
(4)間接控制
4.2 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guī)定》,判斷經營者是否通過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交易的目的和未來的計劃
(2)交易前后其他經營者的股權結構及其變化
(3)其他經營者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4)其他經營者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的組成及其表決機制
(5)其他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
(6)其他經營者股東、董事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權、一致行動人等
(7)該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是否存在重大商業(yè)關系、合作協(xié)議等
(8)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4.3 控制權的具體表現(xiàn):
(1) 取得其他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
(2) 雖未取得其他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但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以及通過合同等方式,能夠決定其他經營者的下列事項的一項或多項:
(a) 一名及以上董事會成員和核心管理人員的任命;
(b) 財務預算;
(c) 經營銷售;
(d) 價格制定;
(e) 重大投資;
(f) 其他重要的管理和經營決策等。
4.4 實踐中,取得控制權的方式非常廣泛,比如取得否決權、通過專利權、經銷等方式控制公司經營決策等其他情形都可能在實踐中構成“控制權”的取得。因此對于控制權轉移和變化的各種情形,經營者均應當關注。對于是否構成取得控制權不明確的情況,建議經營者通過申報前商談,征求國家反壟斷局對個案的意見。
如果經營者存在上述(a)–(f)情形的一項或多項,但又存在一些其他情況,導致有理由懷疑其尚不構成實質性的控制權,則其可以考慮通過申報前商談,征求國家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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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市場界定
5.1 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fā)生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界定相關市場就是明確經營者競爭的市場范圍。
5.2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5.3 相關商品市場,是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這些商品表現(xiàn)出較強的競爭關系,在反壟斷執(zhí)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
5.4 相關地域市場,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qū)域。這些地域表現(xiàn)出較強的競爭關系,在反壟斷執(zhí)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地域范圍。
當生產周期、使用期限、季節(jié)性、流行時尚性或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等已構成商品不可忽視的特征時,界定相關市場還應考慮時間性。
5.5 在技術貿易、許可協(xié)議等涉及知識產權的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中,可能還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考慮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等因素的影響。
5.6 界定相關市場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壟斷執(zhí)法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界定相關市場時,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價格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時進行供給替代分析。在經營者競爭的市場范圍不夠清晰或不易確定時,可以按照“假定壟斷者測試”的分析思路(具體見第十條)來界定相關市場。
5.7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鼓勵經營者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運用客觀、真實的數據,借助經濟學分析方法來界定相關市場。
5.8 無論采用何種方法界定相關市場,都要始終把握商品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基本屬性,并以此作為對相關市場界定中出現(xiàn)明顯偏差時進行校正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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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申報
6.1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guī)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反壟斷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按照規(guī)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反壟斷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6.2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非簡易案件)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反壟斷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6.3 營業(yè)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yè)、領域的實際情況,前述特殊領域應遵循《金融業(yè)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yè)額計算辦法》的規(guī)定。
6.4 歸屬同一控制人申報豁免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壟斷局申報:
(1) 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 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6.5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1) 在經營者合并的情況下, 無論是吸收合并還是新設合并, 合并各方均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2) 在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情況下, 取得控制權的經營者和目標經營者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3) 在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況下, 取得控制權或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和目標經營者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在第(2)和第(3)項情形下, 如集中后兩個以上經營者對目標經營者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則上述兩個以上經營者均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4) 在新設合營企業(yè)的情況下, 合營企業(yè)的共同控制方均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合營企業(yè)本身不是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5) 在既存企業(yè)的基礎上通過交易形成合營企業(yè)的, 如既存企業(yè)本身為合營企業(yè), 既存企業(yè)和交易后所有對其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均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如既存企業(yè)在交易前由一個經營者單獨控制, 交易后所有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如交易前的單獨控制方交易后仍擁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 既存企業(yè)不是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交易前單獨控制方交易后不再擁有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 既存企業(yè)是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6.6 營業(yè)額
營業(yè)額包括相關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內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及附加。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營業(yè)額,應當為該經營者以及申報時與該經營者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的所有經營者的營業(yè)額總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經營者之間的營業(yè)額。
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者的組成部分時,出讓方不再對該組成部分擁有控制權或者不能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目標經營者的營業(yè)額僅包括該組成部分的營業(yè)額。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或者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和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時,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營業(yè)額應當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第三方經營者之間的營業(yè)額,且此營業(yè)額只計算一次。
相同經營者之間在兩年內多次實施的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應當視為一次集中,集中時間從最后一次交易算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營業(yè)額應當將多次交易合并計算。經營者通過與其有控制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依照本規(guī)定處理。
前款所稱兩年內是指從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簽訂協(xié)議之日止的期間。
6.7 申報義務人
通過合并方式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合并各方均為申報義務人;其他情形的經營者集中,取得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為申報義務人,其他經營者予以配合。
同一項經營者集中有多個申報義務人的,可以委托一個申報義務人申報。被委托的申報義務人未申報的,其他申報義務人不能免除申報義務。申報義務人未申報的,其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申報。
6.8 申報人可以自行申報,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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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時間
在集中協(xié)議簽署后,集中實施前向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報。以公開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已公告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可視同為已簽署的集中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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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商談申請
市場監(jiān)管總局加強對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在正式申報前,經營者可以以書面方式就集中申報事宜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出商談的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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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文件、資料
9.1 申報書。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并附申報人身份證件或者注冊登記文件,境外申報人還須提交當地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和相關的認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報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9.2 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包括集中交易概況;相關市場界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主要競爭者及其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行業(yè)發(fā)展現(xiàn)狀;集中對市場競爭結構、行業(yè)發(fā)展、技術進步、國民經濟發(fā)展、消費者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影響;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影響的效果評估及依據。
9.3 集中協(xié)議。包括各種形式的集中協(xié)議文件,如協(xié)議書、合同以及相應的補充文件等。
9.4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9.5 市場監(jiān)管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9.6 申報人應當對申報文件、資料中的商業(yè)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進行標注,并且同時提交申報文件、資料的公開版本和保密版本。申報文件、資料應當使用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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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10.1 在同一相關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場,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市場份額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10.2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的;
10.3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yè)股權或者資產,該境外企業(yè)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的;
10.4 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yè),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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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除外情形
11.1 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yè),通過集中被其中的一個經營者控制,該經營者與合營企業(yè)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競爭者,且市場份額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11.2 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的;
11.3 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
11.4 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
11.5 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
11.6 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為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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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
12.1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
12.2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可以延長本款規(guī)定的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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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限制
13.1 搶先實施集中與限制競爭等條款容易受到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的質疑,影響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
在經營者集中申報之前或者在經營者集中審查過程中, 避免相關條款或相關行為被認定為“搶跑”行為。所謂“搶跑”,即指在反壟斷局決定不實施進一步審查之前實施經營者集中, 并且約定相關商業(yè)安排在經營者集中協(xié)議中。限制行為或限制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1) 約定開發(fā)或者運營過渡期的產品;
(2) 約定申請為后續(xù)運營所使用的知識產權;
(3) 約定過渡期(指簽署交易文件之日起至交割完成之日為止)內,禁止目標公司實施超出正常經營范疇之外的行為, 或者在目標公司實施特定行為之前需要收購方的事先許可;
(4) 約定過渡期內, 雙方互派或收購方向目標公司委派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 約定由一方經營者承包或者托管其他方經營者的對外經營業(yè)務或重要設施;
(6) 約定限制他方經營者正常經營行為、限制對方交易的合同條款、客戶名單和價格水平;
(7) 約定經營者集中各方交換有關市場競爭條件的信息;
(8) 約定經營者集中各方避免市場競爭的條款;
(9) 約定其他限制市場競爭的敏感條款;
(10) 多次相關交易的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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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撤回
14.1 在市場監(jiān)管總局作出審查決定之前,申報人要求撤回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同意,申報人可以撤回申報。
14.2 集中交易情況或者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申報的,申報人應當申請撤回。
14.3 撤回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審查程序終止。市場監(jiān)管總局同意撤回申報不視為對集中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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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集中審查內容
15.1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15.2 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15.3 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15.4 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15.5 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
15.6 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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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影響評估
16.1 評估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可以考察相關經營者單獨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動機及可能性。
16.2 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場或者關聯(lián)市場的,可以考察相關經營者利用在一個或者多個市場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場競爭的能力、動機及可能性。
16.3 評估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可以考慮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產品或者服務的替代程度、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以及相關市場的市場結構、其他經營者的生產能力、下游客戶購買能力和轉換供應商的能力、潛在競爭者進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
16.4 評估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可以考慮相關市場的經營者數量及市場份額等因素。
16.5 評估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通過控制生產要素、銷售和采購渠道、關鍵技術、關鍵設施等方式影響市場進入的情況,并考慮進入的可能性、及時性和充分性。
16.6 評估經營者集中對技術進步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集中對技術創(chuàng)新動力、技術研發(fā)投入和利用、技術資源整合等方面的影響。
16.7 評估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集中對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價格、質量、多樣化等方面的影響。
16.8 評估經營者集中對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集中對同一相關市場、上下游市場或者關聯(lián)市場經營者的市場進入、交易機會等競爭條件的影響。
16.9 評估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可以考慮經營者集中對經濟效率、經營規(guī)模及其對相關行業(yè)發(fā)展等方面的影響。
16.10 評估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還可以綜合考慮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為瀕臨破產的企業(y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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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書面意見
17.1 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為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告知申報人,并設定一個允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交書面意見的合理期限。
17.2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書面意見應當包括相關事實和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逾期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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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決定
18.1 反壟斷局應在正式立案后的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反壟斷局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18.2 反壟斷局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1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局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進一步審查期限,但不得超過60日:
(1)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2)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3)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18.4 反壟斷局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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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
19.1 為減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條件承諾方案。
19.2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應當對承諾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時性進行評估,并及時將評估結果通知申報人。
19.3 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為承諾方案不足以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的,可以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就限制性條件進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其他承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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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條件種類
20.1 剝離有形資產、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或者相關權益(以下簡稱剝離業(yè)務)等結構性條件;
開放其網絡或者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xié)議等行為性條件;
20.2 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20.3 剝離業(yè)務一般應當具有在相關市場開展有效競爭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股權、關鍵人員以及客戶協(xié)議或者供應協(xié)議等權益。
20.4 剝離對象可以是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業(yè)務部門。
20.5 承諾方案為剝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在承諾方案中提出特定買方和剝離時間建議:
(1)剝離存在較大困難;
(2)剝離前維持剝離業(yè)務的競爭性和可銷售性存在較大風險;
(3)買方身份對剝離業(yè)務能否恢復市場競爭具有重要影響;
(4)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0.6 承諾方案存在不能實施的風險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備選方案。備選方案應當在首選方案無法實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選方案的條件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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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監(jiān)督受托人、剝離受托人
21.1 義務人,是指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決定中要求履行相關義務的經營者。
21.2 監(jiān)督受托人,是指受義務人委托并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評估確定,負責對義務人實施限制性條件進行監(jiān)督并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報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1.3 剝離受托人,是指受義務人委托并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評估確定,在受托剝離階段負責出售剝離業(yè)務并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報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1.4 通過受托人監(jiān)督檢查的,義務人應當在市場監(jiān)管總局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交監(jiān)督受托人人選。限制性條件為剝離的,義務人應當在進入受托剝離階段三十日前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交剝離受托人人選。
21.5 附加限制性條件為剝離的,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審查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找到合適的剝離業(yè)務買方、簽訂出售協(xié)議,并報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批準后完成剝離。剝離義務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剝離的,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可以要求義務人委托剝離受托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尋找合適的剝離業(yè)務買方。
21.6 剝離業(yè)務買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獨立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擁有必要的資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剝離業(yè)務參與市場競爭;
取得其他監(jiān)管機構的批準;
不得向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融資購買剝離業(yè)務;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提出的其他要求。
21.7 義務人提交市場監(jiān)管總局審查的監(jiān)督受托人、剝離受托人、剝離業(yè)務買方人選原則上各不少于三家。在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同意,上述人選可少于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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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離期限
22.1 審查決定未規(guī)定自行剝離期限的,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審查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找到適當的買方并簽訂出售協(xié)議。經剝離義務人申請并說明理由,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可以酌情延長自行剝離期限,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2.2 審查決定未規(guī)定受托剝離期限的,剝離受托人應當在受托剝離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找到適當的買方并簽訂出售協(xié)議。
22.3 剝離義務人應當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審查批準買方和出售協(xié)議后,與買方簽訂出售協(xié)議,并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剝離業(yè)務轉移給買方,完成所有權轉移等相關法律程序。經剝離義務人申請并說明理由,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可以酌情延長業(yè)務轉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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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離業(yè)務保護
在剝離完成之前,為確保剝離業(yè)務的存續(xù)性、競爭性和可銷售性,剝離義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保持剝離業(yè)務與其保留的業(yè)務之間相互獨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剝離業(yè)務發(fā)展的方式進行管理;
不得實施任何可能對剝離業(yè)務有不利影響的行為,包括聘用被剝離業(yè)務的關鍵員工,獲得剝離業(yè)務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指定專門的管理人,負責管理剝離業(yè)務。管理人在監(jiān)督受托人的監(jiān)督下履行職責,其任命和更換應當得到監(jiān)督受托人的同意;
確保潛在買方能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獲得有關剝離業(yè)務的充分信息,評估剝離業(yè)務的商業(yè)價值和發(fā)展?jié)摿Γ?/span>
根據買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確保剝離業(yè)務的順利交接和穩(wěn)定經營;
向買方及時移交剝離業(yè)務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24
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期限
24.1 審查決定應當規(guī)定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期限。
24.2 根據審查決定,限制性條件到期自動解除的,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核查,義務人未違反審查決定的,限制性條件自動解除。義務人存在違反審查決定情形的,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可以適當延長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期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24.3 根據審查決定,限制性條件到期后義務人需要申請解除的,義務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市場監(jiān)管總局評估后決定解除限制性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限制性條件為剝離,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核查,義務人履行完成所有義務的,限制性條件自動解除。
25
配合反壟斷調查
25.1 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在立案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交是否屬于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是否申報、是否違法實施等有關的文件、資料。
25.2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應當自收到被調查的經營者依照《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提交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被調查的交易是否屬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完成初步調查。
25.3 屬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市場監(jiān)管總局應當作出實施進一步調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被調查的經營者。經營者應當停止違法行為。
不屬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市場監(jiān)管總局應當作出不實施進一步調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被調查的經營者。
25.4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決定實施進一步調查的,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市場監(jiān)管總局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guī)定》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資料的規(guī)定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25.5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應當自收到被調查的經營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完成進一步調查。
在進一步調查階段,市場監(jiān)管總局應當按照反壟斷法及本規(guī)定,對被調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評估。
25.6 經營者及員工應當配合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避免從事以下拒絕或者阻礙調查的行為:
(1)拒絕、阻礙執(zhí)法人員進入經營場所;
(2)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信息或者獲取文件資料、信息的權限;
(3)拒絕回答問題;
(4)隱匿、銷毀、轉移證據;
(5)提供誤導性信息或者虛假信息;
(6)其他阻礙反壟斷調查的行為。
經營者及員工在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采取未預先通知的突擊調查中應當全面配合執(zhí)法人員。
26
行政處罰
26.1 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被調查的經營者。
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在市場監(jiān)管總局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包括相關事實和證據。
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26.2 經營者違反規(guī)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y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tài),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6.3 經營者因實施壟斷行為被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如果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美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暫緩或分期繳納。
27
國家安全審查
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yè)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28
境外反壟斷申報
不同司法轄區(qū)判斷是否構成集中、是否應當申報的標準不同。多數司法轄區(qū)要求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集中必須在實施前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申報,否則不得實施。一項交易可能同時觸發(fā)多個司法管轄區(qū)域的經營者集中申報,對于可能觸發(fā)境外司法管轄區(qū)域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應向所在司法管轄區(qū)域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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