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我們逐漸邁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新時代的到來,讓經濟、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yè)都迎來了創(chuàng)新、融合、開放的新氣象。但在蓬勃發(fā)展的勢頭之下,新時代也在促使各行各業(yè)不斷思考變革,以更積極的心態(tài)、更規(guī)范的經營、更科學的管理來從容應對監(jiān)管變化、競爭加劇等一系列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榮而出現的機遇與挑戰(zhàn)。
值此背景,安理將以法律專業(yè)視角推出【安理專欄】,圍繞破產重整、知識產權、資本市場、家族辦公室、財稅、網安與數據保護等領域中企業(yè)及各主體要重點關注的熱點、痛點、難點問題,安理律師會結合自身在相關領域扎實的專業(yè)積累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帶來兼具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思考研究與指導建議,以期為大家提供及時、清晰與現實可用的方法指引和專業(yè)支撐。歡迎大家持續(xù)關注。
引言
隨著家族財富的積累,逐漸出現以家庭為單位的公司經營模式,夫妻也可成為同公司股東?;诖穗p重身份,夫妻之間家事代理權的行使范圍不再局限于日常生活,也擴張至家庭商業(yè)經營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將“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然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標準未得到立法的進一步統一,實務中法院對此認定亦較為謹慎,需結合多重因素綜合判斷。
本文試以最高人民法院“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案號:最高法民終959號)為例,就上述問題進行探析,以引發(fā)關注和共同探討。
案件事實
1997年蔣某和李某登記結婚。2007年安尼公司成立,2009年雙方合計持有安尼公司100%股權,之后蔣某退出股東會,僅在公司任職。2015年,信達公司(甲方)、李某(乙方)、安尼公司(丙方)簽訂《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主要約定:甲方收購乙方在安尼公司持有的41%股權,乙方和安尼公司共同承諾完成2015-2017年度的業(yè)績目標,若承諾未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現金補償或股權補償。
2017年,蔣某與李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無夫妻共同債權和債務,各人名下持有債權或債務歸各自享有或承擔。同年,蔣某從安尼公司離職。
2018年,因李某業(yè)績承諾未達成,信達公司起訴要求李某按約支付業(yè)績補償款25444.75萬元及相應違約金,蔣某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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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主張
蔣某:
1.案涉?zhèn)鶆諡榧冐摀鷤鶆?,等同于擔保之債,而夫妻一方的擔保之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業(yè)績對賭產生的債務屬配偶個人從事高風險的商事交易所負債務,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2.蔣某雖曾在安尼公司持股并任職,但對公司決策不能形成任何影響;
3.蔣某曾向信達公司出具的《確認和承諾》不存在有關業(yè)績補償條款的內容,故不能認定蔣某明知《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的內容;
4.案涉交易所獲股權轉讓款和增資款,已投入安尼公司經營,蔣某從未從中獲益;
5.案涉?zhèn)鶆詹⒎钱a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符合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時間要件。
信達公司:
1.案涉?zhèn)鶆障捣蚱揠p方共同意思表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雙方共同參與安尼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李某所持安尼公司的股權系夫妻共同財產;
2.《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明確約定了補償款的計算公式,在合同簽訂時李某就已承擔義務,蔣某主張結算確定時才負擔債務不能成立;
3.法律從未將債務是否為純負擔債務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4.案涉?zhèn)鶆盏漠a生系因投融資過程中股權對價虛高調整,李某取得股權轉讓款高于股權實際價值,故李某一開始就已取得案涉?zhèn)鶆諏睦妗?/span>
爭議焦點及裁判要旨
爭議焦點:蔣某應否對李某的該筆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裁判要旨:
1.安尼公司股權結構多次變更,李某、蔣某及蔣某100%持股的A公司多次持有安尼公司90%以上至100%股權?!豆蓹噢D讓及增資協議》附件表明,李某和蔣某同為安尼公司關鍵員工,李某為總裁,蔣某為海外部總經理。案涉?zhèn)鶆帐腔凇豆蓹噢D讓及增資協議》產生,在蔣某從安尼公司辭職前,公司業(yè)績一直未達到《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約定的承諾利潤,補償條件已經成就。據此,認定蔣某參與了安尼公司的共同經營,案涉?zhèn)鶆諏儆诶钅?、蔣某夫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
2.蔣某出具的《確認和承諾》表明,其對李某與信達公司約定信達公司擬通過對安尼公司受讓股權及增資的方式收購安尼公司股權的全部內容知情。此后安尼公司股權、決策機構、法定代表人乃至盈虧狀況等均發(fā)生重大變化,結合蔣某參與安尼公司經營且系公司關鍵員工等情形,認定蔣某對《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應當知情。
3.《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合法有效,任何商業(yè)經營行為均存在風險,李某最終是否獲利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及增資協議》的投資性質及各方權利義務,亦不能成為蔣某的免責理由。蔣某關于案涉?zhèn)鶆諡榧冐摀鷤鶆?、不存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前提條件的主張,缺乏依據。
律師解析
對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標準,目前沒有明確的統一規(guī)定,但部分地方法院已頒布相應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發(fā)布的《關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第四條指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常見的情形包括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發(fā)布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8條指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是指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產經營中受益的情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8日發(fā)布的《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第17條指出,認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1)夫妻一方負債系用于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經營的;(2)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投資,另一方雖未直接參與經營、投資但分享了經營、投資收益的;(3)其他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
本案中,法院通過審查配偶一方在目標公司是否持股、任職、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與公司存在經濟往來,以及對舉債是否明知,債務是否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等事實,綜合認定是否符合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
律師觀點
司法實踐中,判斷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重點衡量以下幾點:
1.是否專用于生產經營:審查所借資金的用途。
2.是否基于共同意志經營:審查共同決策、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分工合作等,是否為共同的意思表示;實踐中,如夫妻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交與另一方經營管理,應視為其同意承擔經營該財產所帶來的后果。
3.是否經營收益為家庭主要收入或主要用于共同生活:審查所借資金收益是否流向共同生活。
實務中債權人一般需提交如下證據舉證證明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1.配偶直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
2.配偶雖未直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但最終持股目標公司或對目標公司人事任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并分享投資收益;
3.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投資,配偶雖未直接參與經營、投資,但分享了經營、投資收益 [1]。
結語
厘清“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適用條件,有助于規(guī)范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一方面可維護商事交易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家庭資產保護提出警示,夫妻共同經營公司時應做好家庭資產和企業(yè)資產的隔離。
[1] 參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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