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夫妻共同債務”作為家庭消極財產,其認定標準歷經多次立法修訂,形成當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認定規(guī)則,即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公司時,對于“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標準及“夫妻公司”的債務承擔,成為公司治理中重點控制的風險。
一、司法認定標準
對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標準,沒有明確的統(tǒng)一規(guī)定,但可散見于地方法院已發(fā)布的相應指導意見。比如,浙江高院《關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第四條指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常見的情形包括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雖由一方決定但經另一方授權的生產經營事項等;江蘇高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四十八條指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是指夫妻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一方授權另一方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產經營中受益的情形。天津高院《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第十七條規(guī)定中指出,認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時,需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1)夫妻一方負債系用于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經營的;(2)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投資,另一方雖未直接參與經營、投資但分享了經營、投資收益的;(3)其他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例中,亦會通過審查配偶一方在目標公司是否持股、任職、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與公司經濟往來,以及對舉債是否明知,債務是否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等事實,綜合認定是否構成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可見,司法實務中對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重點衡量:(1)所借資金是否專用于生產經營;(2)是否基于共同意志經營,表現(xiàn)為共同決策、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以及分工合作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夫妻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交與另一方經營管理,應視為其同意承擔經營該財產所帶來的后果;(3)經營收益是否為家庭主要收入或主要用于共同生活,即所借資金收益流向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二、連帶責任
夫妻基于共同生產經營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實踐中稱為“夫妻公司”。根據(jù)2018年《公司法》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然而,基于《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規(guī)定和價值導向,及司法實務中“夫妻共同設立公司的出資來源于同一財產權,股權利益具有單一性”的觀點,將夫妻公司認定為一人公司的案例屢見不鮮。
司法實踐中認定夫妻公司為一人公司的裁判觀點認為,夫妻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于同一財產權,并為同一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往往難以形成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相互制約的局面,易發(fā)生夫妻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故夫妻公司與一人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guī)范適用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屬于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如不能證明家庭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則作為股東的夫妻二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要件
相反觀點認為,夫妻公司不能等同于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以股東的數(shù)量來認定,而非公司注冊資本的來源或股權歸屬,亦不能簡單以家庭成員身份關系、一方不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經營、公司利潤歸入家庭共同財產為由認定其為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不符合形式上的一人公司的規(guī)定,認定夫妻公司為一人公司缺乏法律依據(jù)。
對于共同經營的夫妻公司是否應以股東的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應審查夫妻公司是否是實質上的一人公司,而應依據(jù)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審查夫妻公司是否符合法人人格否認的要件,進而判斷是否應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shù)呢熑巍?/span>
結語
綜上,筆者認為股東僅有夫妻二人的公司在日常經營中需做好家企風險隔離,以防范公司經營期間可能出現(xiàn)的家企財產混同風險??尚械拇胧┩ǔ椋?strong>在工商登記部門提交夫妻財產分割協(xié)議,明確約定登記在各自名下的股權歸各自所有;規(guī)范公司財務制度,保證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獨立,避免公司賬戶向股東個人賬戶轉賬;通過搭建股權架構方式避免夫妻二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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