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20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發(fā)布了全新的《仲裁條款兼容性實務指引》(以下簡稱“實務指引”)。實務指引中包括了一些已被視為兼容或不兼容的仲裁條款的實際案例,并為起草相關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提供了建議。它還解釋了HKIAC在決定是否合并仲裁或允許在多合同下進行單一仲裁,以及在此類情境下組建仲裁庭時,如何平衡當事人自治、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確保當事人平等對待的實踐。這一實務指引旨在應對多方、多合同情境下仲裁條款兼容性評估的復雜需求,為仲裁當事人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幫助企業(yè)及法律從業(yè)者更好地設計和執(zhí)行仲裁條款。
*注:實務指引并未修改HKIAC規(guī)則的任何條款,其列舉的案例也不對HKIAC在解釋HKIAC規(guī)則時具有約束力。
一、 背景與核心內容
在商業(yè)實踐中,一項交易往往涉及多個合同或多方當事人,這為仲裁條款的一致性帶來了挑戰(zhàn)。為此,HKIAC在2018年和2024年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中引入了第28條和第29條,為多合同、多方情境下的仲裁程序提供了靈活的操作框架。
1. 實務指引的適用范圍
實務指引基于以下規(guī)則:
· 第28.1(c)項:涉及合并兩個或多個正在進行的仲裁,且各仲裁的請求系依據多于一份仲裁協議提出;和
· 第29條:涉及申請人就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合同的請求啟動單個仲裁的情形。
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1)仲裁條款兼容性的評估原則;
(2)仲裁庭的組成方式;
(3)在特定情況下如何平衡當事人自治與程序效率。
2. 核心目標
HKIAC通過這一實務指引希望實現以下目標:
(1)程序效率最大化:通過合并仲裁或單個仲裁的方式,減少重復程序和不必要的成本;
(2)公平與正義:確保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同時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透明與實用性:為仲裁當事人提供實際操作建議,幫助起草和改進仲裁條款。
二、 仲裁條款兼容性的評估標準
HKIAC指出,仲裁條款兼容性評估的核心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 兼容性的基本條件
根據規(guī)則第28.1(c)項和第29.1條,仲裁條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1)導致仲裁的各仲裁協議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
(2)請求救濟的權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系列相關聯的交易;
(3)請求所依據的各仲裁協議彼此兼容。
2. 影響兼容性的因素
以下因素可能導致仲裁條款被視為不兼容(指引并未窮盡,審查時需根據個案視情況作出決定):
(1)仲裁員人數差異。例如,一份合同約定獨任仲裁員,另一份合同約定三人仲裁庭;
(2)仲裁語言不同。例如,一份合同規(guī)定仲裁語言為中文,另一份合同規(guī)定為英文。
3. 案例分析
實務指引列舉了實際案例以說明不同情境下仲裁條款的兼容性;
(1)不兼容案例:某交易涉及三份合同,其中兩份合同約定HKIAC指定首席仲裁員,而第三份合同規(guī)定兩位邊裁應共同提名首席仲裁員。HKIAC認為,這種安排可能違反當事人約定的首席仲裁員指定機制,導致條款不兼容。
(2)兼容案例:某項目涉及兩份合同,一份適用英國法,另一份適用香港法。由于兩者法律體系具有較高的一致性,HKIAC認定仲裁條款兼容。
三、 起草仲裁條款的建議
為了避免未來的爭議,HKIAC建議在多合同交易中統(tǒng)一使用HKIAC示范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機構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guī)則》最終解決。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
仲裁地應為…(香港)
**仲裁員人數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應按照(選擇語言)來進行。
*** 仲裁庭的收費和開支應當依照本規(guī)則___(附錄2 或附錄3)進行確定?!?/span>
*詳見https://hkiac.org/zh-hans/arbitration/model-clauses#1
1. 核心要素的一致性
仲裁條款中,應確保以下內容的一致性:
(1)仲裁地:建議選擇同一個仲裁地。
(2)仲裁語言:避免多語言規(guī)定。
(3)仲裁員人數:統(tǒng)一規(guī)定仲裁員的組成方式。
2. 起草時的特別注意事項
若無法使用示范條款,建議在起草仲裁條款時注意以下事項:
(1)避免模糊表述,確保明確約定仲裁地、仲裁語言及仲裁員指定機制;
(2)確保仲裁條款在法律效力和實際操作上具有一致性;
(3)對于復雜交易,可提前咨詢仲裁專家或法律顧問。
四、 仲裁庭組成的實際操作
在多方或多合同情境下,仲裁庭的組成至關重要,HKIAC對如何指定仲裁員提供了詳細的指導。
1. 仲裁合并的情形
根據規(guī)則第28.8條,如果HKIAC決定合并兩個或多個仲裁,當事人將視為放棄提名仲裁員的權利。HKIAC可以撤銷之前的仲裁員指定,并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重新組成仲裁庭。對于合并仲裁后的仲裁庭組成,HKIAC可能采納當事人的提名,也可能獨立決定。
2. 多合同單個仲裁的情形
根據規(guī)則第29.2條,如果HKIAC認定單個仲裁在多合同情境下恰當啟動,當事人同樣被視為放棄提名仲裁員的權利。HKIAC會根據具體情況指定仲裁庭,既可能考慮當事人提名,也可能獨立指定,但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拒絕采取當事人的提名:
(1)仲裁員存在利益沖突或無法保持公正性。
(2)仲裁程序中可能出現對某一方不公平的情況。
3. 實際操作與案例
(1)完全一致的當事人:
· 在合并仲裁中,如果所有當事人一致同意繼續(xù)使用之前提名的仲裁員,HKIAC通常會采納這一提名。
· 在單個仲裁中,當事人提名的仲裁員一般會被指定。
(2)當事人不完全一致:
· 在合并仲裁中,如果同一方(申請人方或被申請人方)一致提名仲裁員,HKIAC通常會接受提名。如果未能達成一致,HKIAC將獨立指定仲裁員。
· 在單個仲裁中:同一方當事人提名不同仲裁員的情況下,HKIAC會充分考慮案件背景并做出最適合的決定。
(3)特殊情況:
· 若某些當事人未參與仲裁程序,HKIAC可能直接邀請已參與的當事方共同提名仲裁員。如果提名未能達成一致,HKIAC將獨立指定。
· 例如:某案件中,申請人依據兩份合同啟動單個仲裁,其中一份合同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A和B簽訂,另一份合同由申請人與A、B、C簽訂。在被申請人C未參與的情況下,HKIAC則會接受A和B的一致提名,指定相關仲裁員。
五、 實務指引的實際意義
實務指引的發(fā)布為仲裁當事人提供了清晰的參考依據和操作指南
1. 提高程序效率
通過明確的規(guī)則和標準,減少了因條款不一致導致的爭議,為仲裁當事人節(jié)約了時間和成本。
2. 增強法律確定性
實務指引提供了實際案例和起草建議,使仲裁當事人更清楚地了解如何設計符合規(guī)則的仲裁條款。
3. 支持復雜交易的處理
隨著國際商業(yè)交易日益復雜,實務指引為處理多方、多合同情境下的仲裁提供了可操作的工具。
六、 總結與展望
HKIAC的這一實務指引不僅是對仲裁實踐的總結,也代表了未來仲裁發(fā)展的方向。在多方、多合同交易日益復雜的背景下,實務指引的實用性和靈活性將幫助仲裁當事人更高效地解決爭議。對于企業(yè)、律師及仲裁從業(yè)者而言,這份實務指引是不可多得的參考資料。無論是在起草仲裁條款還是處理復雜爭議時,它都能為仲裁當事人提供寶貴的指導。
*律師助理滕履冰、朱一陽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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